规章制度

福建省计量协会考勤管理制度

1、协会上班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2:30-5:30(夏时令按3:00-6:00),双休和节假日按国家法定节日执行。协会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协会作息时间和签到。

2、上班时间临时外出的,必须告知协会会长或秘书长。

3、没有办理请假手续的视为缺勤。发现考勤作弊行为的,追究当事人有关责任;发现上班擅自离岗的,按早退处理。

4、协会工作人员一年无故缺勤累计在5天至10天的,给予效能告诫一次;一年无故缺勤累计在11天至15天的,给予效能告诫,同时不享受当年度第13个月工资待遇;无故缺勤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规定上报辞退。

5、一年内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次给予通报批评,二次给予效能告诫,三次给予再次告诫,并按福建省协会工作人员相关制度处理。未向秘书长或会长告知外出或者申请请假的;一周内4次以上迟到早退的;申请长假未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事务,如玩电脑游戏、玩扑克等类似行为的。

6、考勤结果作为协会职工评优、绩效考核等重要依据之一。

 


福建省计量协会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

 

1、凡协会工作人员请假,都必须办理请假审批手续,送交秘书长或会长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岗。如要续假,须在原假期未满前提出申请,未获批准者不得擅自超假。确因有事或遇特殊情况,事先无法办理续假或延假的返回后应及时补办手续。

2、协会工作人员请病假三天以上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3、节假日因突击性任务加班或值班的,可给予补贴、抵扣事假病假或按规定予以适当补贴。

4、凡未按本制度规定或无故超假的,按缺勤处理,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效能告诫。

 

 

  


福建省计量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财务收支管理,规范财务报销审批手续,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人员职责

    会计要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财务纪律,严格按财政法规、制度办事,做好每年的预、决算和财务收支工作;认真审查各种报销或支出的原始凭证,账目要清楚准确、真实、完整、日清月结,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物相符;要按期编写财务报告,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册等财会档案资料,每月底向理事报一次当月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出纳负责做好单位现金及票证的管理工作,要妥善保管好现金、空白支票和空白票据等,加强对银行支票的管理,负责支票签发,办理托收、承付、汇款等结算业务;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登入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逐日登记,每月底按时将报销凭证移交会计做账;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定额,不坐支,更不得私自挪用现金,未经领导批准的借条和白纸单据不得抵消库存现金,并保持库存现金数与现金账面数的一致。

二、票据管理制度

1、票据由出纳负责领用、核销登记,防止丢失,对作废的票据各联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一并保存,严禁私自购买收据进行收费。

2、支票、印鉴分人管理,不能由一人统管,保险柜锁匙要由出纳专管。

3、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开空头支票。

4、空白支票应由出纳保管,签发支票应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办理,并实行票章分管。严格控制空白支票,如确需要开出时,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用途、签发日期及使用限额。

三、现金管理制度

    1、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严格执行报销制度,对不符合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2、加强现金管理,本单位财务现金收入应及时送存银行,财务保险柜过夜现金(备用金)不得超过1000元,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责任由现金保管者自负。取送1000元以上的现款必须2人同行,或用机动车辆接送。

    3、出纳必须掌握识辩假币的技术,并每天盘点,做到日清月结、钱帐相符。

    4、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不得以白条顶替现金,不准私人保存、借支或挪用公款,不准假造用途、利用转帐凭证或坐支以套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准私设“小金库”。

5、凡因采购、出差借用公款或因工作失职丢失现金的,由个人如数赔偿。

四、财务报销制度

1、经费支出按协会章程审批制度。

2、严格履行审核报批手续。费用报销时,应按规定附上有关审批单和费用结算清单。发票背后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及主管领导签字,写明情况或用途。

3、报销单据必须是合法的、真实的、有效的。凡取得的发票,必须按发票管理规定的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及内容据实填写,购买多项物品应附结算清单,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挖补;凡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及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自制零星费用开支原始凭证必须由领款人、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禁止白条报支有关费用。当年票据,当年使用有效,跨年度票据按规定处理,不能使用白头单。

3购置办公用品、资料印刷、网络设备,如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应严格遵守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五、借款制度

根据财务制度的规定,公款不得私借。因出差及临时性公务借款,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经理事审批后,到出纳处办理借款手续,领取现金。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福建省计量协会保密制度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法规及本会的保密规定,自觉维护和保守党和国家秘密。

2、对协会考评工作情况、有关统计数据、材料和群众举报的情况,不准向无关人员泄露,做到:不该说的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绝对不看。

3、加强密级文件、内部资料和案件材料的管理,建立借阅、传阅登记制度,不得擅自将保密文件和材料带出办公地点。如工作需要,需经领导批准。

4、标有秘密级以上的文件、资料等原则上不得复印、翻印,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翻印的,必须事先办理登记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在指定地点复印、翻印。

 


福建省计量协会办公自动化设备

和计算机网络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办公自动化水平的提高,为使协会办公自动化设备和计算机网络使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做到正确操作、合理使用、安全保密,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设备和网络的管理

1、协会办公自动化设备和计算机网络使用管理工作由协会指定工作人员负责。

2、所指定工作人员要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协会办公自动化的一切设备,执行计算机保密信息网络中心机房的管理守则和操作规则,保证机房的安全和网络的正常运转。

3、协会各工作人员人对本室办公自动化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日常使用管理负总责,负责个人办公自动化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和保养。

4、建立设备资产登记制度。办公自动化设备购置按有关规定办理,所购设备由秘书长逐件检验合格后登记造册,加贴标有设备编号、使用部门、管理员、责任人等内容的设备标签,并在计算机主机箱或其他设备的主要部位加贴设备专用密封签。

5、登记时应在资产卡片上写明设备有关技术参数、产地、型号、主要部件的标号、使用单位和管理责任人,与随机资料一起存入档案,由秘书长保管。

6、除指派的专业技术人员外,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私自拆卸设备、更换或添加设备零部件;不得随意挂接和使用附加的外围设备(如调制解调器、游戏操纵杆等);不得随意移动设备、改变成套设备的配套关系。

7、非便携式设备只能在协会秘书长使用,因工作需要搬往指定的工作地点使用的,须经秘书长同意,必要时由秘书长指派专人负责拆装。

8、协会各股室因工作需要、增添、借用、更新、升级有关设备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秘书长提出,秘书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配;临时性工作点需要设备,原则上使用本室现有的设备,现有设备确实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由秘书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配。

9、建立网络信息的发布、交换和共享机制,协会各室要根据要求,指定专人负责,每天上下午各上网一次,及时收取来自网络的通知、公告、文件和各类电子邮件。若未能按时收取信息而贻误工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0、妥善保管电子邮箱密码。由于密码泄漏而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自己负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室领导责任。

二、设备和网络的使用

1、协会设备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前的技术培训,对设备性能有一定的了解,具备比较熟练的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要求,规范使用设备。

2、充分发挥协会计算机网络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办公费用,能够利用计算机处理和网络传送的通知、材料、文件、信息等,一般不使用传真、邮寄等传统的方式。

3、不得在计算机上播放娱乐磁(光)碟或者同样性质的多媒体内容;不得利用本协会计算机进行与业务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让非本协会工作人员操作使用。

4、严格防范计算机病毒,未经检测,不得使用外来软件和磁(光)盘;不得在计算机上安装、使用与工作无关的各种软件。

5、不得改变、删除计算机上已安装的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不得改变设备、软件的工作参数(如计算机的CMOS参数、IP地址等)。

6、不得在网络上发布与工作无关的各种言论、信息、电子邮件,不得在网络上使用任何计算机“黑客”手段,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三、设备日常维护

1、协会工作人员,要爱护办公自动化设备,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合理使用。要保持设备清洁,使用完毕后要及时关闭电源。

2、设备在使用中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报告秘书长,由秘书长派人负责检修。不得擅自将设备外送维修或请外单位人员来检查维修。

3、办公自动化设备使用的计算机软盘、打印机硒鼓(喷墨头、色带)、复印机碳粉、打(复)印纸、传真纸等耗材,由秘书长按有关规定统一采购,各股、室指定管理员向秘书长领取,节约使用。

四、安全保密

1、不得擅自将协会计算机、系统网络内标有密级的文件、统计数据、各种表、册资料复制、拷贝到外部计算机中浏览、使用。

2、不得向协会以外人员泄露有关协会计算机网络、计划生育信息系统等计算机保密信息网络的情况。

3、秘书长根据有关规定,不定期地对协会各室办公自动化设备和计算机网络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福建省计量协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的档案工作是协会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维护计量协会工作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工作。为加强协会档案管理工作,使本协会档案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档案具有真实性、广泛性和实用性等基本特征。

第三条  凡是在本协会各项活动中形成,并且办理完毕的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书材料及时归档。

第四条  凡是作为收集完整的文档和材料,作为归档,必须是事件发生发展的全过程,有时间、地点、原因、结果全过程。如先进集体、个人表彰,有通知、评选条件、先进事迹材料,有表彰决定等全过程。

第五条  档案分类保管,为使用者提供有价值可借鉴的资料文献:

(一)以条为主立案:如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经社联等分类。

(二)以事件主体立案:如第五届理事会、每年计量日、学术论文评选、研讨交流会等分类。

(三)以政策性为主立案:如国家财政部、省民政厅、多次颁发的关于收缴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国内对费使用的延续,前后关照等分类。

(四)以技术标准认证咨询来归类,为使用者提供借鉴的材料。

(五)办理领导交办的其它档案业务工作。

第六条  档案的收集、立档、分类和保管使用指定专人负责。

第七条  档案的借阅,限定在办公室,不外借。除办公室外借,须经秘书长批示,借阅人进行借阅登记,按借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每年档案的立档时间在年初,及时按档案的要求,收集、整理、立卷、归档进行。

第九条  归档要求

一、必须按归档范围,将文件材料和声像材料收集齐全完整。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要注意保存文件的有机联系,按本协会分类大纲和保管期限表进行分类、组卷,装订要整齐、牢固、美观。

第十条  本协会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门类和载体的档案为一个全宗,全宗内编制档案分类大纲,分类前后应保持一致;不能随意变动。

第十一条  案卷排列按不同门类,不同载体的档案分开箱、柜单独存放,不得混合存放。

第十二条  编制档案检索工具、案卷目录、全引目录、全宗介绍、专题目录等,方便利用,提高效率。

第十三条  制定本协会档案保管期限表

一、凡是反映本协会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协会、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它主要包括:本协会制定的属于法规政策性的文件,处理重要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召开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重要的请示、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机构演变,属于本协会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和上政府机关单位等针对本协会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

二、凡是反映本协会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本协会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它主要包括:本协会一般工作问题文件材料,一般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文件材料,上级部门颁发的属于本协会主管业务,并需要贯彻执行的一般文件材料,下级协会报送的重要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的文件材料。

三、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本协会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管。它主要包括:本协会一般事务性的文件材料,上级协会和同级协会颁发的非本协会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其他机构报送的一般工作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第十四条  努力改善档案的保管条件,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档案库房必须设置必要的专用库房和柜架,具有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鼠、防虫、防尘等设施,并经常检查,如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档案的完好无损。

第十五条  档案利用制度

一、借阅档案时,借阅者应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各股室因工作需要,借阅本室移交的档案,需经秘书长主任批准;查阅本协会会议记录等综合性重要档案资料,需经局长批准。

二、查阅档案时不得在档案材料上作记号,不得涂改、拆散、损毁。借阅档案一般不得带离本协会秘书长,以确保档案安全。

三、档案材料原则上不外借,出具档案证明材料的,一律用钢笔抄录于专用证明纸,确需复印的,必须经局领导同意,由档案人员进行复印,经档案人员核对后,加盖局协会印章,方为有效。

四、有关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前来查阅档案,应持所在单位的介绍信,并经局长同意,在介绍信签名后,再到秘书长办理借阅手续,方可利用。

第十六条  档案保密制度

一、档案工作人员要加强自身的保密修养,严格执行《保密法》等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的保密工作。要加强管理,控制使用,严格查阅审批手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档案室,防止失泄密事故发生。

二、不同密级的文件材料一般不能混合立卷,确需混合立卷的,低密级应服从实行高密级管理。

三、提供利用档案时,要严格按审批的范围查阅,查阅人员不准私自携带笔记本、纸张等抄录档案,需抄录档案按“档案利用制度”执行。查阅人员对查阅档案内容做到知密不泄,否则造成不良后果自负。

四、档案工作人员(含兼职档案员)要自觉遵守保密制度,做到知密不泄,不与无关人员谈论档案,不随便携带档案外出,不将档案存放在档案室以外的任何地方,不随身携带库房或档案箱柜锁匙。

第六章  档案鉴定与销毁

第十七条  本协会成立档案鉴定小组,由分管领导、秘书长、档案室和有关业务室的有关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定期对保存的档案逐份、逐页直接进行鉴定,并写出鉴定报告。

第十八条  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由鉴定小组提出意见,登记造册,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安排两人以上在指定地点监销。销毁时,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遗失和泄密,批准和执行销毁的人员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名。

 

 

 

 

 

 

 

 

 

 

 

 


福建省计量协会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本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 依据《福建省计量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长是本会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办公室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各部(室)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党支部书记严把公章关的《用印规定》。

第三条 以协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对会员单位等的正式文件,该文号需加盖协会印章。

第四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由会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五条 以协会和协会秘书处名义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会长签发。

第六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

第七条 各类文件行文需使用《福建省计量协会行文呈批表》。

第八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九条 秘书处根据来文来函的,报协会秘书长和会长阅批。

第十条 每年协会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协会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三条 “福建省计量协会”印章使用由会长审批。

第十四条 协会财务专用章由本会主管会计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五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并不得带离本会办公场所。

第十六条 本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会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福建省计量协会招聘制度

 

为构建有能力,有素质的理事会,加强计量协会内部人员的自身素质,更好的开展工作为社会服务,根据省人事制度改革精神及民政社团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情况,将逐步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签约管理的机制择优录用工作人员,福建省计量协会特制定本制度,详细条例如下:
    一.聘用原则

1、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机构,确定各机构工作任务和部门负责人1人或2人,采取公平、公开、公正方式,由本人提出申请,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秘书长批准。

2、一般工作人员:采取向社会招聘,竞争上岗,或部门负责人推荐,经秘书长批准聘用。
    二.聘用条件

1、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及合格的专业素质,服从管理、爱岗敬业,身体健康,年龄男不超过70周岁,女不超过60周岁,超过年龄聘用需由秘书长批准。

2、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有一定工作经验、组织协调能力,有开拓精神,善于团结合作。

3、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的上岗证书或资质证明。

.   聘用期限

1、部门负责人两年签约一次。到期后五年和长期。

2、一般工作人员每年签约一次,满三年后按续约五年和长期。

3、工作人员调离、辞职或提出解除合同时,应提前一个月写出书面申请,经秘书长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 工资待遇

1、社会招聘中层以上干部,试用期每月基本工资1500元,三个月试用期满,根据个人业绩、能力提高工资、享受聘用人员待遇。

2、社会招聘一般工作人员,试用期每月1500元,三个月试用期满每月2000元,享受聘用人员待遇。

3、聘用退休人员上半天班,每月1200元,全天班每月1800元。

协会工作人员参与项目咨询研究、审核等工作,另行规定。

 


福建省计量协会证书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证书的管理,建立健全证书管理制度,使证书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证书是指已印制尚未使用的证书(内审员、管理员等证书)、协会名义的证书、以及和协会荣誉等有关的证书。

    
第三条  福建省计量协会是计量检定/校准员和计量管理员证的发放机构,负责证书的印制、征订、发放工作,并监督、检查各发证人员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计量管理员证和检定员证是根据企业自愿报名接受培训班并通过考核才颁发的证书。
    
第五条  为提高证书的有效使用率,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各发证机构要认真核算,合理安排证书的需求量。各发证机构的各类证书不允许相互借用。企业报名人数多于预定证书本数,仍有不足,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我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我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剂或补充印制。发证机构临时急需证书,须持单位介绍信、有效证件到我会办理手续后直接领取。

    
第六条  发证机构在证书到货当日组织现场验收。验收工作须由两人以上同时在场,按货运单数量认真清点无误后予以签收,并填写证书签收单,于次日寄送发货厂家和我会。验收发现包装箱铅封损坏时,应立即开箱检验。发现丢失应立即封存,做出书

面检验记录,由检验人员及主管处长签字后写出书面报告,连同检验记录一同报许可证局进行处理。

    
第七条  检验无误的证书要当日存入专库。应按证书的种类、箱号、流水号分类整理,登记入帐,整齐有序。

    
第八条  对存放许可证书的库房、专柜要严格管理。库房、专柜的钥匙指定专人保管。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房。库房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第九条  库房应具备防火、防潮、防盗等必要的安全设施。

    
第十条  发证机构应分别建立各类证书登记制度,填写许可证书进、出库台帐登记表

    
第十一条 证书进、出库台帐内容包括:证书类别、箱号、证书流水号、进库日期、出库日期、进库签收入、出库发放人、领取人、处长签字等项目。

    
第十二条  证书进、出库台帐要逐项认真如实填写,做到要素齐全、登记清二、字迹工整,由库房管理人员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第十三条  证书的发放采用邮件快递形式或者使用实行审批登记制度。邮件快递是证书通过物流系统传递到企业相关人员领取;领用者领取时,由保管人员与领用人分别在台帐上签字。经主管处长签字批准的申领单由保管人员存档。证书保管人员不得作为使用者。
    第十四条  发证机构每季度对空白证书进行清点核对,并于年中和年底填写证书使用情况登记表。核对内容包括:证书的出库种类、数量,库存种类、数量,已使用证书的种类、数量。三者之间的数量关系是否相符,发现不符,应立即查找原因,并书面报告协会领导。
      
第十五条  过期空白许可证书按证书使用年限分类登记造册,列出明细表,经处长审核无误后签字封存。新证书启用后的第二年,经主管领导批准签字后,将过期空白证书按保密文件销毁规定予以销毁。销毁登记清单存档。

    第十六条  废证销毁。废证系指打证错误造成的无效证书。各发证机构应建立废证登记台帐,逐份登记废证的种类、流水号及证书主要内容。废证保存期为两年。到期后,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按保密文件销毁规定予以销毁,并在废证台帐上注销。

第十七条  发证机构丢失空白证书,应立即报告协会领导,同时查找原因。协会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计量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计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150个以上,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数量低于150个,按会员大会召开),会员代表产生按《福建省计量协会会员代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到会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秘书处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3个工作日前,须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单位和代表本人。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确保会员(代表)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

未经讨论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

第十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福建省计量协会第六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福建省计量协会会员代表管理办法

 

为规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推选程序,明确会员代表权利义务,保证会员代表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协会《章程》,特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一、会员代表是指从协会会员中推选产生,代表会员参加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

二、会员代表推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单位会员代表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正式提交入会申请,经协会秘书处审核符合会员资格条件;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履行会员义务;

(三)具有行业、专业和机构代表性;

(四)能够认真履行代表义务。

四、根据协会整体状况,会员代表总数60-120名(不含特邀领导和嘉宾)。

五、理事以上单位按60%-80%、监事为默认会员代表;其它会员单位15-25人。

六、每次会员(代表)大会,协会秘书处负责会议会员代表的推选工作。推选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认真与各会员单位会员沟通,征求意见,在规定时间内确认会员代表推选名单。

七、协会秘书处确定正式会员代表名单后,在协会网站公布。

八、会员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审议会员代表大会各项议案、报告或其他议题;

(二)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和罢免;

(三)提出对协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四)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福建省计量协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多于会员(代表)总数的1/3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学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代表机构委员会管理办法等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或分歧严重时,须由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可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监事会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第七条 理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3个工作日以前、临时会议建议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通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理事会以理事会会议形式行使职权,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做出决议。

但就与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表决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可建议在本次理事会会议结束前对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理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应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理事名单;

(三)会议议程;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和聘任制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本会1/2以上的会员或1/3以上的理事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本会领导机构和常务理事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罢免理由,提交理事会表决,须有全体理事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罢免。被提出罢免的成员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十四条 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或相关部门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学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提议下,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罢免动议须得到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理事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福建省计量协会第六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福建省计量协会监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本会设立监事会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特殊原因未能召开,监事长应书面形式告知协会秘书处。召开的会议应当保留会议签到表以及相关会议材料和纪要。
福建省计量协会秘书处工作制度

 

一、主要职责:负责会费收取、财务管理;会员发展、会员的会籍管理;对外联络与接待;信息服务交流;日常事务及管理;往来函件及文书管理;咨询服务;综合协调与行业调研;筹备各种会议。

二、协助会长组织调研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检查督促各项决议、决定以及协会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时向会长报告。

三、负责各种会议的组织工作:主要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日程安排、会议文件材料准备、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整理与分发,以及做好协会领导参加的各会议等活动的安排。

四、负责协会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和协会章程的修改。做好各个部门文稿协调、校核工作,把握行文关、政策关、文字关,规范格式及相关手续。

五、负责各种文、电、函件材料的收发、批办、转递、催办、清退等工作。做到文电函有登记、有编号、有传阅记录,及时立卷、归档、销毁,负责文件材料的打印、装订、分发,以及报刊订阅等工作。

七、负责来往客人的接待工作,或安排有关部门对口接待。

八、负责协会日常事务工作。包括编制办公用品计划、办公用品采购、发放,资产管理、职工福利、工资发放、财务管理等。

九、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秘书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十、努力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福建省计量协会秘书长考核制度(试行)

为科学规范管理,充分调动我会秘书长的工作积极性,努力带领秘书处工作人员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业绩,稳步推动计量协会事业壮大,根据《福建省计量协会人事管理制度》,结合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1.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2.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3.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适用于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的社会团体)

4. 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5. 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6. 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7. 处理审批其他协会各类日常事务。 

 二、考核内容及考核办法

(一)总的岗位考核内容:

1. 贯彻执行中央和部党组决策部署情况。

2. 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职能情况。

3. 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协会内部管理情况。

4. 规范业务开展行为,组织培训办班和执行相关收费等规定的情况。

5. 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廉洁建会要求,反对“四风”等廉洁自律规定情况,规范兼职取酬行为等情况。

6. 加强分支机构管理,严格执行分支机构财务管理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对外承包分支机构等规定的情况。

(二)秘书长能力考核:

序号

指标

采用原因

指标解释

1

年度整体计划的完成情况

是否依据年度计划完成各项工作

实际完成的任务数量/计划完成的任务数量

2

工作任务的准时完成情况

强调及时完成相关的各种任务

延误的次数、造成的影响

3

服务会员

是否有效服务会员,吸纳新会员及督促会员单位缴纳会费

吸纳会员数、会费缴纳情况

4

员工积极性调动情况

协会员工对秘书长工作的评价

是否有效积极调动员工积极性,团结下属

5

会议/活动组织情况

强调会议/活动组织的效率及会议的质量

组织会议情况的调查

6

服务满意度

强调对外提供咨询服务的质量,是否有投诉等

满意度调查统计

7

财务收支情况

强调成本的控制与节约,业务的开拓

实际的收入/支出/预算

三、考核程序

年度考核分为优秀、良好、不合格三个等次。

由我会会长组织秘书处及监事会成员对秘书长进行考核,经理事会以举手方式审议,并评定秘书长等次。最终考核结果若不通过,秘书长有权对部分评价提出异议复评,理事会有权向秘书处提议对秘书长进行诫勉谈话并延用一年或罢免处理,由理事会研究最终确认。

四、生效与解释权

本办法自2019429日经福建省计量协会第六届第一次理事会批准后生效,最终解释权归我会理事会。

 

 


 

福建省计量协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网站、公众号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会的财务情况;

(四)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第四条 由1/5以上会员或1/4以上的理事提议,可向本会秘书处申请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应当说明需公开的事项、申请信息公开的理由及动机,秘书处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请理事会后对所要求公开的事项进行公开。

第五条 信息公开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资金等信息公开的载体是公开的报刊或者福建社会组织网站,其他信息公开,可在本会内部刊物、网站或其他合适场合上公开等。

第六条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七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公开事务。

第八条 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发。

第九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十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理事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代表)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有关政府部门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六条 本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福建省计量协会第六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福建省计量协会新闻发言人制度

为规范福建省计量协会的新闻发布行为,推进协会工作的公开透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行业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充分发挥协会的独特作用,依据《民政部关于推动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民发[2016]80号)精神,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新闻发言人要求及职责

1.新闻发言人应熟悉本行业和协会情况、具有较高政治素养、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由协会秘书长或副会长担任,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任命。特殊情况下如行业重大政策调整、协会重要事项发布等情况,由协会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专项或临时新闻发言人。

2.新闻发言人负责组织研究制定新闻发布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行业新闻发布活动,对重要新闻通稿负责;负责围绕协会的中心工作,全面、准确、主动、及时地对行业和协会新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解读和说明;负责对协会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出现的问题等进行告知、分析和明确;负责对突发的行业重大突发事件,及时披露事态进展的最新信息,正确引导公众。

二、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1.协会的重大决策、重要规定和工作部署。

2.行业发生的重大事项、社会热点问题,及本行业协会的态度、处理意见。

3.行业的发展情况和取得的重大成就。

4.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澄清。

5.其他需要发布的事项。

三、新闻发布的形式

1.新闻发布会。定时进行新闻发布,或根据本协会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或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安排专题新闻发布会。

2.新闻通气会。对本行业影响较大的事项或活动,新闻发言人可以通过新闻通气会的形式,向媒体通报有关情况。

3.发布新闻通稿。本协会工作动态、重大事项、行业突发事件等时效性强的信息,由协会秘书处提供新闻通稿,经新闻发言人并经协会领导审核后,提供给新闻媒体。

4.发布渠道。适应“互联网+”发展趋势,创新新闻发布方式,强化门户网站、微信等新媒体传播渠道建设,增强新闻发布的主动性、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5.具体内容和发布形式一般情况下由新闻发言人决定,重大新闻发布由会长决定。当有重大事项需向媒体发布或突发事件发生时可根据实际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

四、新闻发布程序

1.确定主题。协会秘书处根据发布内容的要求,编制发布计划和主题,送新闻发言人审定。重大主题、突发性事件回应以及其他可能引起较大社会反响的重大新闻发布前,及时向协会业务主管部门和新闻宣传归口管理部门履行报告程序,并报请协会领导批准后对外组织发布。

2.前期准备。协会秘书处安排发布事宜,包括确定新闻发布的内容、口径,通知新闻媒体。发布材料包括新闻发布稿、新闻通稿和答问参考,由秘书处、有关企业单位和协会会员提供相关材料,秘书处汇总审核,重大事项需经理事会批准。

3.新闻发布。一般情况下由新闻发言人主持发布,发言人也可根据发布需要报请协会领导出面发布。秘书处根据新闻媒体的需要,也可安排记者对发言人或参与发布的相关领导进行专访或集体采访。

4.新闻审核。新闻媒体发稿之前,其内容应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核把关,并对发布文件进行归档管理。新闻媒体如未经本协会审核,擅自发布相关新闻报导,造成错报漏报的,将责令相关新闻媒体发布更正声明,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协会将追究有关新闻媒体的相关责任。

5.新闻评估。协会秘书处了解媒体报道情况,以及报道后社会各界和公众的反映,并研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五、新闻发布的管理及工作要求

1.协会秘书处负责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工作。

2.采用新闻发布会的形式进行新闻发布,应经协会党组织同意后方可召开。

3.协会的新闻发布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团结、稳定、正面宣传的方针,围绕行业发展的中心工作,主动公开行业信息,及时组织行业信息发布。

4.行业新闻发布的内容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协会相关保密制度的规定。

5.未经授权,其他人员不得以行业协会新闻发言人名义擅自发布或提前透露相关新闻信息。

 本章制度由福建省计量协会秘书处最终解释。

 


福建省计量协会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建省计量协会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控制接待费用支出,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参照《福建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省直机关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计量协会(以下统称本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本会业务工作相关方、业务同行,邀请来闽参加业务指导、授课、讲座、专家论证的专家以及其他需要而合理开支的费用,主要包括用餐费、住宿费和交通费。

商务、外事接待以及接待对象或陪餐人员中有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另按相关规定执行。

公务接待应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四条 接待标准

(一)住宿标准。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本会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住宿费用原则上由接待对象自理,如住宿费高于接待对象所在地规定的标准,按其规定标准结算后,超额部分由本会解决。除工作需要外,本地陪同及本会工作人员不安排住宿用房。

邀请来闽授课、讲座、专家论证等专家住宿费由本会结算,并在邀请函写明,住宿标准严格执行本会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餐费标准。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公务接待1次,用餐标准参照省直机关二类会议一天用餐标准150//餐执行。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费用,只按照标准予以报销。

本会日常业务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标准不超过50//餐。

(三)交通标准

公务接待用车应当严格执行本会车辆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利用公共交通工具保障出行需要,确需租用交通工具的,应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五条 公务接待用餐根据接待对象人数,安排自助餐或者桌餐,以当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档消费餐饮场所。

第六条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非工作关系人员不得参加接待用餐。

第七条 公务接待原则不准饮酒,工作日午间一律不准饮酒,包括饮用任何人和任何单位提供的酒类或含有酒精的饮料(菜肴烹饪过程中使用的料酒不在此列)。

接待业务相关客人需要安排酒水的,应提供本省产酒水。

第八条 业务接待活动中涉及国(境)外来宾的,参照外宾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审批程序

(一)公务接待严格按照公函对接、“先审批、后接待”、无公函不接待、无实质性业务往来人员不接待的管理原则(业务检查、调研等通知,可作为接待公函,但应附上人员名单),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附件1),报秘书长审批。特殊情况下无法提前报批的,应以电话、信息等方式报告,并及时补办报批手续。

(二)接待工作完成后,经办人应及时报销,报销凭对接公函(专家接待附邀请函)、公务审批表、发票、接待清单,凭证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不予报销。

第十条 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严禁以任何名义用公款招待私客、互相吃请;严禁以接待为名进行请客送礼、观光旅游以及组织各种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第十一条 本会组织的会务、交流、培训等活动,按活动预算方案执行,其中涉及工作餐、公务接待的,不再一餐一批。

第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报销相关费用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擅自扩大接待范围或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的;

(三)报销无公函的接待费用或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公务接待费的;

(四)报销与公务接待无关费用的;

(五)转嫁公务接待费的;

(六)其他违反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十三条 其他未定事项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如上级有新的文件精神要求,本办法将适时修订完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福建省计量协会第六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福建省计量协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办法》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根据我会实际情况,将固定资产分为两类:计算机类(含软件)、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类,由秘书处实施管理。

第三条 申购:秘书处根据我会的实际工作提出购置计划报秘书长批准。

第四条 采购:经秘书长批准申购单后,经过多方询价后,对比出性价比最高的一家进行签订采购协议,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验收:对新购入秘书处根据购货合同等单据对资产的品种、规格、数量、价值、质量等相关事项进行验收。

第六条  报销:采购人员凭购货合同(若有)、购货发票、等资料按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会计负责审核报销凭证,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分类明细账。

第七条 会计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及时登记资产变化情况;

第八条 每年进行固定资产盘点工作,做到一物一卡一标签。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并全面反映资产在用、毁损、报废、未使用、闲置等状况,始终保持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的资产数据和实物资产的真实、统一。

第九条  处置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进行处置。

第十条  秘书处根据使用情况,已达到报废年限或无法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由秘书处申请报废,经秘书长批准后,不涉及到机密文件,按废品处置。办公电脑,应该将所有文件删除,废品处置。

第十一条 经批准报废的机动车,按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统一定点回收处理。

第十二条 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本制度经福建省计量协会第六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附件:福建省计量协会申购单

 

 


福建省计量协会

   

                                  年   月  

申购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申购理由





















金额

万    仟   佰   拾   元   (小写)¥






批准人:       审核:        经办:

 


福建省计量协会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差旅费管理,提高出差人员补助及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参照福建省财政厅发布的《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422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行〔201588号)、《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一)、(二)、(三)、(四)》等文件精神,结合本会工作实际,严格落实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加强差旅费审批、审核管理,坚决杜绝差旅费报销超标准、超业务范围等问题,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本会的常驻地为福州市区(指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在此区域内执行公务,不属于出差。到长乐区(除机场外)开展公务活动的,暂按出差执行。

第三条 工作人员报销差旅费,应于出差归来当月内凭有效原始票据,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如实填报出差人数、时间、地点、事由等,按照《福建省计量协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审批手续。报销时间超过6个月或跨年的原则上不予以报销。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出差人员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可参照《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结合本会实际,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交通工具

 

职称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教授级高工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票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票据报销

第五条 住宿费,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出差按照住宿费标准限额内自主选择房间类型(标准见附件12),特殊情况如会议有统一安排的,按照会议统一安排执行。

住宿费凭发票据实报销。住宿发票应开具协会单位全称,不得开具出差人员个人名字。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秘书长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出差期间由接待单位提供住宿和城市间交通费的,应附上出差的证明材料,经秘书长批准,方可报销差旅费。如城市间交通费由接待单位支付的,应将原始票据的复印件作为报销附件。

到常驻地以外出差,如闽侯县、连江县贵安和长乐机场,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或当天出差目的地涉及两个及以上市县的,或因工作需要延迟退房的,可以安排午休房或延迟退房,房费按照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的50%以内凭据报销,且应当提供退房时间在中午12时以后的证明(如银行卡刷卡时间记录等)以及出差人员的情况说明。

第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伙食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的,或因共同任务伙食统一安排的,出差人员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为报销依据),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

工作人员到闽侯县、连江县贵安参加会议、培训,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到闽侯县、连江县贵安和长乐机场开展其他公务活动,当天往返的,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确因工作原因误餐,经领导批准,每人每天发放误餐补助40元;当天无法往返需要住宿的,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

第七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出于安全考虑不提倡工作人员驾驶私家车出差。私家车所发生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等不能报销,也不能作为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八条 邀请外单位专家参加授课、评审、论证、咨询及担任专家、考官等公务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课酬费、评审费、劳务费等,由本会承担。

第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以任何名义和方式用公款进行的请客、送礼、游览等。

日常工作需要有报销市内交通费的,如的士或公交等发票的,注明事由,经秘书长批准后,按发票金额据实报销。

第十条 本制度经福建省计量协会第六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附件1:福建省计量协会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附件2:福建省计量协会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附件1

福建省计量协会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单位:/.

序号

地区(城市)

住宿费标准

省级

厅局级

其他人员

11

厦门

900

500

400

22

福州、泉州、平潭综合实验区

900

480

380

33

漳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

900

480

350

 


附件2

福建省计量协会省外(大陆)差旅住宿费标准

单位:/.

序号

地区
(城市)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省级

厅局级

其他人员

教授级高工

其他人员

1

北京市

1100

650

500





2

天津市

800

480

380





3

河北省(石家庄)

800

450

350





4

山西省(太原)

800

480

350





5

内蒙古(呼和浩特)

800

460

350





6

辽宁省(沈阳)

800

480

350





7

大连市

800

490

350

7-9

590

420

20%

8

吉林省(长春)

800

450

350





9

黑龙江省(哈尔滨)

800

450

350

7-9

540

420

20%

10

上海市

1100

600

500





11

江苏省(南京)

900

490

380





12

浙江省(杭州)

900

500

400





13

宁波市

800

450

350





14

安徽省(合肥)

800

460

350





15

江西省(南昌)

800

470

350





16

山东省(济南)

800

480

380





17

青岛市

800

490

380

7-9

590

450

20%

18

河南省(郑州)

800

480

380





19

湖北省(武汉)

800

480

350





20

湖南省(长沙)

800

450

350





21

广东省(广州)

900

550

450





22

深圳市

900

550

450





23

广 西(南宁)

800

470

350





24

海南省(海口)

800

500

350

11-2

650

450

30%

25

重庆市

800

480

370





26

四川省(成都)

900

470

370





27

贵州省(贵阳)

800

470

370





28

云南省(昆明)

900

480

380





29

西 藏(拉萨)

800

500

350

6-9

750

530

50%

30

陕西省(西安)

800

460

350





31

甘肃省(兰州)

800

470

350





32

青海省(西宁)

800

500

350

6-9

750

530

50%

33

宁 夏(银川)

800

470

350





34

新 疆(乌鲁木齐)

800

480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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