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是指: 凡经依法批准成立的省、市、县计量协会(学)会,行业协(学)会、研究会,计量管理部门,计量技术机构,计量器具制造、修理企业,计量器具经营服务单位,和本行业有关的部门、企事业单位;承认本协会章程,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是指: 凡在本省从事计量(或相关)工作的管理、技术人员和其他计量工作人员及各单位会员的代表,承认本协会章程,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单位会员作为一个整体,享有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单位会员应由其负责人或指定的代表与本协会联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有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计量)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工作经历;
(四)与本会的计量管理工作或计量技术工作业务有一定的联系和时间经历。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关心本协会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法行为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